问题 |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
释义 | 1、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基本相似,即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2、我国《民法典》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通过该复函可知,对于盗赃物我国已承认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一、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盗赃物可以善意取得,但是需要一定的条件。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即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其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换句话说,也即此时原所有权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其将不能再取回该财产,只能转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的标的物,如果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应当进行登记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如果是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则该财产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该财产的占有。 四、不当得利与善意取得的区别 不当得利是无因行为取得财产或者取得财产的因无效了,善意取得一定是基于无权处分而且取得财产人不知处分财产人是无权处分的,有因的行为取得的财产。特别注意盗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不当得利要件:没有合法依据,一方受损,一方得利,受损与得利存在因果关系; 善意取得要件:一方无权处分,另一方主观上为善意、合理的价格,不动产登记,动产过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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