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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哺乳假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在哺乳期感觉工作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本人的申请,由所在单位批准,申请哺乳假期六个月,哺乳期间应算作为出勤,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法律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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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