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标准和方法 |
释义 | 司法鉴定应遵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若无适用标准,可采用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规范。医疗损害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患者需证明医疗机构过错。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规、隐匿或拒提供病历、伪造病历。医疗机构可提出反证证明无过错或无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面三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应当说明的是,在上述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即,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和规范的,适用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按照司法鉴定行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鉴定;如果没有行业标准和规范的,按照专家们认可的标准和规范鉴定;如果专家们认可的标准和规范也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自己制定的鉴定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结语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如无相关标准,则可采用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规范。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隐匿资料或篡改病历等情形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因此,确保依法鉴定、准确认定医疗过错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条 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对健康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完善与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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