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案件调解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
释义 | 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主要有: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审判人员进行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步骤和方式。由于法院调解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因此法院调解没有单独的程序而是与整个审理程序结合在一起的。《民事诉讼法》只对法院调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书的执行管辖如何确定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上,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调解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之一。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已将执行管辖条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审法院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这两类法院之中自由选择。 对于对调解书的执行管辖问题,也应作出宽泛的理解:调解书既是民事判决、裁定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执行根据,由原审理法院或者与原审理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就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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