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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应如何定罪
释义
    对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里所谓债务应为合法债务。为索取赌债、高利贷、嫖债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劫持他人索取非法债务的行为应以绑架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赌债、高利贷、嫖债等虽不受法律保护,但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行为与绑架人质强行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关系还是有区别的,故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公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如此规定的理由主要在于: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行为,主观上是要将非法债务索回,事出有因,并非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从特征上看,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而且,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这种情况定绑架罪,势必会造成罪与刑不相适应。本案判决之所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被害人的行为,但其目的是以此为手段来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但其不是出于勒索财物或以他人作为人质而提出非法要求,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即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即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手段情节和性质,以非法拘禁罪对其行为定性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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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3: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