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 |
释义 | 上诉人杨露红因与被上诉人高雪坤、高增友、熊保芝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河中院) (2004)红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日以 (2005)云高民一终字第139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因本案与另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红河中院于2005年12月7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2007年9月14日又裁定恢复诉讼,并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 (2005)红中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露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露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恩明,被上诉人高雪坤及被上诉人高增友、熊保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精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991年7月,高增友、熊保芝夫妇开办了弥勒县小冲冲煤矿。1997年3月,杨露红与高雪坤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高增友、熊保芝生活。同年11月,杨露红生育长女高明珠。2001年11月,杨露红与高雪坤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2002年1月,又生育了次女高明英。之后,杨露红与高雪坤共同生活至2004年8月。同年8月,杨露红与高雪坤在弥勒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都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2、小冲冲煤矿的开办时间是1991年,当时杨露红和高雪坤两人的年龄尚小,所以小冲冲煤矿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且小冲冲煤矿现在的总资产值已经为零,不应再分割,请求驳回杨露红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提出:双龙越野车2005年已出售的认定无事实根据。三被上诉人提出:高增友、熊保芝取款65万元无证据证实,不应认定。对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高雪坤、高增友、熊保芝提交以下证据: 1、《卖车协议》,内容为因高雪坤之母熊保芝生病无钱医治,2006年3月10日高雪坤与殷有光签订协议,高雪坤将云G37388号双龙越野车以146000元的价格卖给殷有光。因该车被弥勒县人民法院查封,故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欲证明双龙越野车已卖给他人,且是抵借款,未收到钱。 2、弥勒县法院 (2007)弥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熊保芝作为原告,起诉段兰英、第三人为高增友,要求段兰英赔还43万元,该案弥勒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欲证明小冲冲煤矿的执行回转款43万元高增有收取后被段兰英骗走,已无法追回,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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