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的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原则上应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人是合同当事人,应允许第三人要求设立人承担相应责任。设立人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因其以设立法人为目的,从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的角度而言,应允许第三人选择成立后的法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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