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的税费 |
释义 | 商品房买卖的税费第一,税收。主要有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五种。(1)契税是在土地、房屋发生权属转移时,由承受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即买受人缴纳的一种税,数额为房价的3%-5%。(2)印花税是国家对经济生活或经济交往中书立或领受特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书立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订立 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领受人。(3)营业税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营业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房屋卖方交纳售价5%的营业税。(4)土地增值税是在卖方出售房屋的行为符合国家土地增值税规定时向出卖人征收的税。(5)个人所得税是卖方因房屋交易的收入,扣除成本和其他开支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 第二,收费。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取有关费用。主要有登记费、手续费、权属证书工本费三种。(1)登记费是买卖房屋、办理房屋权属移转登记应当交纳的费用。(2)手续费是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的费用,数额为房价的1%。(3)权属证书工本费是房屋买卖的买受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应按件交纳的证书工本费。 一、关于买房子的大税是什么 买房子的大税是契税 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 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 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其他需要缴纳的税费有: 1、印花税 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3、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 ①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②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 ①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评估值×70%×1.2%或:房产原值×70%×1.2% ②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征收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房屋买卖成交价或最低保护价的1%,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 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5、证书工本费 每件收费4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2元。印花税,每件5元。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7、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8、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9、土地税费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分 (一)全包征地方式 (二)实行半包方式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 10、土地证书 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城镇居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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