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的法定性问题 |
释义 | 认罪认罚是法定和酌定的结合,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情况可以从宽处理,但具体从宽程度由法院酌定,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程度和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以下,但自首和坦白的情况除外。 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是法定和酌定的结合,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定的,但是从宽的多少是人民法院酌定的。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拓展延伸 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与限制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以期获得法律上的宽大处理。该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限制也是需要明确的。首先,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例如对于一般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其次,应明确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确保被告人在自愿、真实的情况下进行认罪认罚。最后,应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该制度的实施能够真正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与限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结语 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适用范围和限制需要明确。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评估其效果,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是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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