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什么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作了细化。同时,对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的范围一并作了明确。二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来源作了进一步细化。在强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自我约束、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考虑到随着社会保险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可能会出现一定缺口,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平衡,条例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三是对有关收入概念作出解释。为便于法律实施,条例对预算法中提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专业术语作出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国务院可以相应抵扣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等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具体下达事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第四十九条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五十条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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