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发包单位未按工程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依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是属于违约行为,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