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儿媳买房,父母出资,房产证载明两人名字,离婚时女方能分得房产的一半吗?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根据婚内财产协议或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财产将按约定进行分割。若无约定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明确出资方式。对于父母全资出资的房屋,除非有明确约定赠与一方,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部分出资且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父母出资部分视为赠与,但需有约定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收入、投资收益等,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赔偿款等。 法律分析 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双方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或已经对房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2、双方若无任何约定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明确出资方式: (1)若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双方名下,那么除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情形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双方名下,此种情形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解释(一)》第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对于房屋问题,如果双方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或已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约定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约定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明确出资方式。父母全资出资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部分出资且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有约定赠与一方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应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况。以上是对该问题的分析和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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