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是因遗失而 补办户口本 (损毁的本身就不能用了)的,后来又找到了,本人还是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建议当事人使用,其他人不能冒用,否则应 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