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的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受贿罪成立的要求如下: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 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 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 一、教师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吗 教师构成受贿罪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受贿的构成要件为: 1、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教师可以构成。 受贿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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