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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的保护限制问题
释义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一、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内容是什么
    着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无需征得着作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着作权作品。因为合理使用是对着作权的限制,所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有了法律规定的以下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着作权作品
    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着作权作品
    例如。为了点评一个大卫的雕塑作品,采用了当代诗人对力量与美的诗句。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着作权作品
    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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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