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宁市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济宁市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办发〔2009〕66号)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济宁市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理条件 军人退出现役,接续(归集)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济宁市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理材料 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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