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