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关于审理技术合同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最高院对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的规定如下: 1、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等方面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 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五条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一、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为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归属。 (1)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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