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什么 |
释义 | 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一、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一)一般管控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可以占用情形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 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三)允许纳入补划范围的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1.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 ⒉.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 法律依据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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