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以及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的等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