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法衔接中的两法指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三方面强化“两法衔接”工作: 1、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形成良性互动; 2、不断强化和提升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认识,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法治社会建设全局,真正打破部门利益、抑制地方保护冲动; 3、积极争取当地人大、党委、政府支持,督促“两法衔接”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工作有效、顺畅运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