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剃发,也可以不剃,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未见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进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任何法或者条例授予看守所和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看守所条例》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