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害人承担的义务,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的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对其人身进行的检查。 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一)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二)有权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回避; (三)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六)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鉴定结论,对公安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