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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程序6种案件范围
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百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审限起算: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一审审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审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次日起算。
    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特别程序: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选民资格案件:选举日前审结。
    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审限延长: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二、哪些案件不能申请再审问题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度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问章规定。本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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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3: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