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可知,只要是被拘留的人,拘留机关就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而不论是办案机关拘留,还是协助执行拘留的外地公安机关。 法律客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