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人开个体店法院会查封吗 |
释义 | 失信人开个体店法院会查封。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人开个体店不需要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法院在查无其它财产时,是可以执行对个人店进行处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同时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 失信人不能开个体户,我国法律规定,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下是不能办理个人营业执照的,所以失信人不能开个体户。 法律规定不能办个人营业执照的情况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8)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失信人如果有经营能力的能开个体户,但是要依法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如果失信人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则不能开个体户,登记机关不会予以批准。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法律依据: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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