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霸座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
释义 | 乘客霸座,并在列车员多次沟通都不愿起身时,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众所周知,“对号入座”是缔结客运合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证明,旅客持有的客票意味着其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关系的存在,旅客凭客票就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的义务。但是,由于客票具有流通性和一次性的特点,如铁路运输中的火车票,所以旅客也必须履行持有效的客票进行乘运的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表示,按照购买的座位“对号入座”,不准抢占他人座位是每个乘车人都要牢记的乘车规则。抢座、“霸座”会造成铁路运输秩序混乱,特别是高铁速度快,一旦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也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颁布前,尽管合同法规定了“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对号入座”。 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815条作了专门规定,即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民法典直接将‘对号入座’这一规定写入法律。”杨立新认为,这有助于约束乘客行为,引导乘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甚至赋予了承运人“拒绝运输”的权利。第815条规定,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典出台后,责任承担有何变化?“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外,‘霸座’者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杨立新表示,乘客购买车票后,即与承运单位构成了客运合同。车票上记载的时间、班次、座位号就是合同的内容。而乘客“霸座”行为,属于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杨立新认为,民法典从立法层面将该问题写进合同编,明确了“霸座”行为的违法性,可以更好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这类违法行为,促使大家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乘客霸座,并在列车员多次沟通都不愿起身时,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_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_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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