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下抱养的新生儿上户口政策 |
释义 | 私下抱养未成年人的,可通过如下方式上户口:当事人要办理收养登记;由孩子的养父母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孩子的相关收养证明文件到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孩子的落户登记。 小孩收养政策,要办理领养孩子上户口,需要收养有和给养者双方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到市的民政局办理领养有关手续,民政局同意开出同意领养证明书,然后凭领养证明书,带上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程序 一、申请 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3)单位证明。(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6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送养人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审查。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 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四、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法》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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