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里所说的撤销权又被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制度与代位权制度同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目的是维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任意地处分其财产,就会降低其履行能力,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失去保障。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要通过诉讼,但它是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它专属于债权人所有,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条件。同时,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移转。撤销权包含两层内容: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和将债务人移转的财产取回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所以,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一、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