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费的增加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增加,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增加。且法院判决应当依据原定抚养费数额是否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实际需要是否已超过原定数额以及支付方的经济水平等方面综合确定。 增加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增加抚养费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可以请求变更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1、由于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水平地提高,原定的抚养费金额已难以满足被扶养人生活需要。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迫切需要请求增加。抚养费一般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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