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信诈骗罪怎么认定不知情 |
释义 | 电信诈骗罪不知情的认定刑法学通说认为,被害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意识是诈骗罪之必备构成要件。但晚近时分,因受骗而将财物"拱手送人",即"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案件之频繁出现,使得通说备受质疑。然而究其本质,诈骗罪系被害人意志有瑕疵的取得型财产犯罪,而盗窃罪则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型财产犯罪,因而有无处分意识必然会成为区分二罪的重要标准。同时,较之处分意识不要说而言,处分意识必要说还有着其他方面之学理优势,因此而更应予以提倡。事实上,"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案件中受骗的被害人,属于为欺诈者所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因此该类案件完全可以归之为"利用他人自害行为"的间接正犯形式的盗窃罪。在"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犯罪定性中,适法者不宜以普通民众之眼光,将社会事实混同于法律规范,而应当在对作为行为类型"欺诈性取财"和作为犯罪类型的"诈骗罪"严格区分之基础上,旗帜鲜明地适用处分意识必要说,并对此类案件做出准确判断。如何认定相关被告人参与实施了对某一被害人的诈骗活动首先,需要正确认定案件中相关言词证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的言词证据包括九名被告人及同案关系人的供述笔录和相关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及被害人作出的言词证据能否认定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补强、补强到何种程度,均与言词证据本身的可信程度有关。[实践中,仅有“一对一”言词证据的案件对言词证据自身效力的评判尤为重要,如强奸罪和猥亵类犯罪、毒品犯罪、行贿受贿犯罪等,在证据方面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行为人和接受行为人的供述和陈述的情况较多,哪一方的言词证据可信度更高,需结合言词证据作出主体本身的情况(如年龄、文化程度)、言词证据所描述的客观细节是否符合逻辑和常理(如犯意产生过程、行为具体方式)、言词证据作出主体与言词证据反映的内容是否相匹配(如未成年人言词中所反映的内容特征应与其年龄相适应)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次,结合相关书证、鉴定结论作为补强,综合评判。从本案被害人的陈述内容来看,虽然被骗时间、金额均不一致,但被骗的一整套流程都是相似的:均系被告知自己在办理的固定电话欠费,均经由电信工作人员将电话转接至公安机关、公安人员称自己涉及贩毒或洗钱犯罪需检察机关处理、检察官要求配合资产清查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这一个过程,被告知的指定账户银行和用户名存在交叉性,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报出的名字、警号亦有交叉性,且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各自在犯罪团伙中使用的名字、代号能够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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