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具备消防监督资格的部门 |
释义 | 不具备消防监督检查资格的机构是治安联防队。 治安联防队是中国大陆的一种群众性的自防、自治组织,是预防、制止、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辅助力量。根据国家规定,治安联防队的一切活动均应置于基层组织的领导和公安机关指导之下。 治安联防队本质上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权力不是法律授权而得,而是委托而得,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治安联防队人数按当地人口、地域、工作量的实际情况而配备。一般要求,县级建立一支100人以上的专业治安联防大队,镇建立一支10人以上的专业治安联防中队,村(居)委会建立一支5人以上的治安联防分队。据初步估算,中国治安员人数在100万至200万人之间。 中国治安员队伍诞生在20世纪60年代,地点是上海和青岛。当时并没有招聘制度,治安人员来自各个事业单位、厂矿等团体。单位派出自己的治安员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大家进行区域分工负责。工资待遇全在原来单位。采取这种措施以后,就可能有更多的人来执行治安巡逻的任务。覆盖的区域非常大,而且财政负担还没有增加。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社会管理思路逐步由群众路线向“专门工作”的转型。当时基层组织难以在维护社会秩序中起作用,乡镇派出所在逐渐通过加强“专门工作”来应对治安工作中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治安压力的增大,各地公安机关为了解决警力不足问题,开始在社会上招聘临时人员。警力不足是长期困扰中国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按照警力和人口比,中国是万分之十一到十二,而国际平均数字是万分之三十。这个缺口正是靠治安员队伍来弥补的。城市内各派出所的联防队员出自于该派出所辖区内的各个单位,人力不足时则向社会招聘。公安部政治部队伍管理处处长李遂芳曾表示, 全国的治安联防组织大概有46.7万多个,其中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大概有20万个,全国公安机关自己招聘的治安员约有36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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