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解答;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捞获物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在中国内海或者领海内捞获的沉船沉物,属中国所有,外商根据共同打捞合同或者打捞企业合同的规定,从捞获物或者其折价中取得收益;中方打捞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打捞企业合同的规定从捞获物或者其折价中取得收益。(二)在中国内海、领海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捞获的沉船沉物,由参与打捞的中外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对捞获物或者其折价进行分成。(三)捞获物中夹带有文物或者在打捞作业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并给有关人员适当的奖励。风险提示:外商参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或者领海内打捞沉船沉物,应当承担打捞作业期间的全部费用和经济风险。中方打捞人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办理必要的手续及打捞作业期间的监护。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