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地都有买医保怎么办 |
释义 | 1、两地同时缴纳社保,待合并之后,社保重复部分由接受地退现金。 2、参保人员离开本市的,参保人员于每月1-24日的工作日内携《劳动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当地人社局社保结算大厅申请办理。社保结算大厅业务窗口审核后: (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医保个人账户有超支的,由个人补足差额后再办理转移。 一、医保转移手续怎么办 (1)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2)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4)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二、医保卡转异地卡余额怎么办 原来医保卡的余额直接转移到了新的医保卡上。办理医保转移手续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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