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公司能否通过破产申请来解决财务困境? |
释义 | 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时,债权人或破产公司法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分析 不可以,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的是破产公司法人或者公司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拓展延伸 破产保护:股份公司财务困境下的法律救济探讨 在股份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时,破产保护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破产申请为公司提供了解决财务危机的机会。通过破产程序,公司可以获得债务重组、债务减免或资产处置等方式来重建财务健康。破产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也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公平分配。然而,破产申请并非一种轻易的选择,需要仔细评估风险和利益。同时,法律要求公司在破产程序中遵守诚信原则,积极配合法院和债权人的要求。因此,股份公司在财务困境下,应当全面考虑破产保护的利弊,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 结语 在面临财务困境时,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以解决债务问题。破产程序为公司提供了重组、减免债务或处置资产等方式来重建财务健康的机会。破产保护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公平分配。然而,破产申请需要谨慎评估风险和利益,并遵守诚信原则,积极配合法院和债权人。因此,在面临财务困境时,股份公司应全面考虑破产保护的利弊,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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