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预约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1、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是一种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不同的合同,其实质是预约合同。 2、预订合同只是一个预约合同,为的是将来一定条件或者时限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果所谓的预约协议实质上已经是"买卖合同",那么因为预售许可证没有取得,该合约应认定无效。 3、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法律上之所以承认预约合同,是因为虽然预约合同是为了订立本约,但其又不同于本约,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分开。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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