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法院判决暂时不予分割,但可以对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待当事人办出产权证后,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其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主体。 房屋因未办理物权登记而未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的产权证的,法院无法确定房屋是否属于合法财产,只能判决使用权,无法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作出判决,但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