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协议是否需要符合要式合同? |
释义 | 赠与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赠与合同具有双方行为、诺-成行为和无偿行为的特点。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赠人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则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赠与的无偿性和诺成性。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规定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具有赠与撤销权。其中,出赠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一方为受赠人。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合同双方达成合意时即可生效。根据上述表述,赠与合同符合不要式的合同的构成,所以是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合同形式没有特别规定的合同,赠与合同在合同双方达成合意时即可生效,因此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为什么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结语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不要式合同,在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订立,而不需要特定的形式要求。赠与合同的特点是无偿性和诺成性,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赠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因此,赠与合同符合不要式合同的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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