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是否是不要式合同 |
释义 | 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已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不可撤销,但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权益等情况下可撤销。赠与人在财产权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合同义务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赠与人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赠与人可反悔,但需满足法定情形,公益性赠与不可反悔。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是否是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法律并没有规定赠与合同必须采用哪种形式订立,所以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已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能撤销 已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不可以撤销,但是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否可以反悔 赠与人可以反悔,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赠与反悔的情形有: 1、赠与人与受赠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以后,应当是需要履行有关义务的,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不可以反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语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不要式合同,在法律上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由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已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但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反悔,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如赠与人与受赠人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应履行义务的情况。然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一般不允许反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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