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二者都受《 著作权法 》的保护,但是二者有本质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 著作权 ,后者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是指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 二、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 三、权利主体不同:前者为作者,后者为表演者 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也就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