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的期限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的期限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是法官在诉讼中认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裁定追加。没有规定时限,但肯定要在审理终结前。如果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期的举证期限由法院批准确定,具体计算是从法院批准的延期时间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_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应该做什么 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主要应该做的工作有: 1、仔细研究原告的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确定原告的诉讼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认为无管辖权的,被告可以在收到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3、针对原告的诉请,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