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指出: 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所谓婚约,我们理解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对婚姻的约,是明确肯定的,并为群众和亲属所公认的。因此,恋爱和订婚是有区别的,能同等看待。对于订有婚约的军人未婚妻,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于仅有恋爱关系的,不应视为军人未婚妻。 一、和现役军人订婚能不能反悔 我国法律不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前订立婚约,因而一般婚约不受法律约束。订立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办理结婚登记,但人民军队担负保卫祖国、防御侵略的光荣任务,为使现役军人不致为婚姻问题而影响担负保卫祖国的光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约在处理上应特别慎重。因此,如要解除于现役军人的婚约,必须通过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并征得本人同意才行。 二、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分手后能要回吗 恋爱送对方的贵重物品或巨额财物分手后赠与方可以主张要回。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分手后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贵重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 丧失赠与的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