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红斑狼疮患者理赔时以“免责”为由,需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合同中是否存在排除红斑狼疮等疾病的条款;二是保险公司是否符合法定的赔偿条件。 法律依据: 1.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应当明确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及其具体范围。” 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5. 《保险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同时投保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所承保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若保险合同中不存在排除红斑狼疮等疾病的条款,且该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患者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提供医疗证明、病历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