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
释义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有: (一)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 (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用于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进项税转出的情况 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会计分录处理方法如下: 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第十二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十三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十四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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