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龙岩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龙岩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2、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4、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5、出租人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6、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签字,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龙岩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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