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赃款是否可以被视为窝赃罪? |
释义 | 窝藏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如果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后仍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也构成窝藏罪。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人但仍作假证明给以包庇的行为。窝藏罪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包庇罪为提供虚假证明,帮助隐匿罪证。主观要件方面,窝藏罪过失不构成,包庇罪即使是过失也构成。 法律分析 一、不知是赃款算窝赃罪吗 1、如果完全不知道是赃款,不属于窝赃。窝藏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如果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成立本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窝藏、包庇罪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还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证明给以包庇的行为。 2、客观表现不同; 窝藏罪: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窝藏的对象必需是已经实施犯罪或越狱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谋而事后予以窝藏的,以共犯论处。 包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3、主观要件不同; 窝藏罪: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罪。 包庇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罪和包庇罪在定义、客观表现和主观要件上存在明显差异。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证明给以包庇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窝藏罪要求行为人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者在不明知对方是犯罪人的情况下,发现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而包庇罪则包括明知是犯罪人和在开始实施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后仍继续实施行为两种情况。因此,对于不知是赃款是否算窝赃罪的问题,如果完全不知道是赃款,不属于窝赃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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