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应聘作假,单位依法解雇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劳动合同应当是双方秉着公平、公开、诚实之心签订的才有效。 案例:一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明确规定,必须有大学本科学历、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我觉得自己虽无学历且只有一年从业经验,但完全适应该项工作,遂弄了一张假文凭、伪造了从业简历前往应聘。过关后,公司于半年前同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此后,我的工作一直做得很好。但近日公司发现我用虚假简历应聘后,不管我是否胜任工作,而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人士解答: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一方面,你未对公司如实告知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险、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你在公司就招聘对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仍弄虚作假,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你通过欺诈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以使对方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本案中,你以假文凭、伪造的从业经历应聘,导致公司由于你故意的错误指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即属其列。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即针对这类情形,法律已经赋予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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