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假释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一、关于假释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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