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都是单位出具,然后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该证明书,须要有名称、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名称可以直接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其他名称,但应当能直观的表现出证明的目的或内容。正文基本上可以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信息、解除事由等具体情况。劳动合同终止证明的正文基本上可以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劳动者职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事由、解除或终止的时间以及双方劳资情况。落款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章,以及出具日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