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用益物权是包括地役权吗 用益物权是包括地役权的,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包括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具体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二、用益物权的具体特点 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 三、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